EUDR 最新更新:企业需知晓的十大关键要点
欧盟委员会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如期发布了“EUDR 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FAQ)”的更新内容,同时推出的还有针对 EUDR 附件 1 修订的拟议授权法案(第 4 版)。这一系列更新为“重复使用尽职调查声明”和“上游可追溯性”等主题提供了新的澄清与说明,旨在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并解决之前法规文件中存在的疑问。本次更新带来的 10 项重大变更或解释,对企业理解尽职调查义务、商品范围和法律解释至关重要,助力企业在 2025 年 12 月 30 日 EUDR 实施期限前做好充分准备。
一、简化下游运营商及贸易商的尽职调查程序
(FAQ 3.4, 7.25)
更新后的规则明确规定,下游(非中小企业)运营商和贸易商确定上游尽职调查体系质量水平有最低要求。他们至少要收集先前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 (DDS) 的参考编号和验证编号,并在自身 DDS 提交中引用已验证有效的参考编号。由于欧盟信息系统会在输入参考编号后自动验证,这不会增加额外行政负担。不过,非中小企业下游运营商/贸易商仍需承担合规责任,指南建议可进一步检查先前提交的 DDS 中的信息(如生产国、地理位置数据、数量或 HS 编码),还可通过查阅非中小企业上游供应商的尽职调查系统公开摘要报告、检查审计结果或索取更多信息等方式收集和分析信息系统以外的信息,且不限于这些措施。
二、复合商品:聚焦主要商品尽职调查
此前指南和 FAQ 关于复合商品尽职调查存在歧义,现已解决。更新后的指南与 FAQ 一致,确认仅需对复合商品中“主要相关商品”下的“相关产品”进行尽职调查。例如,含有可可和棕榈油的巧克力棒,运营商只需对附件 I 中列出的相关可可产品(如可可粉和可可脂)进行尽职调查。
三、尽职调查声明(DDS)可多次发货但限一年
(FAQ 5.19 - 5.21)
虽此前版本的“常见问题解答”已提及运营商可提交涵盖多批次货物的 DDS,且其可在多个不同海关申报中引用,但更新后的 FAQ 明确,DDS 最多只能涵盖 12 个月内的货物,不包括自提交声明之日起超过一年的货物/批次。这是因为运营商有义务每年审查一次尽职调查系统,过长周期难以证明申报产品与实际投放市场产品的一致性。而且,DDS 涵盖多个货物/批次时,投放市场的相关产品数量须包含在 DDS 中,若该数量已投放市场,后续产品需新的 DDS 声明。也就是说,运营商可每年提交一次 DDS,但要涵盖未来 12 个月所有商品相关信息(如地理坐标),若有产品未涵盖则需上传新的 DDS。
四、“再进口”出现新要求
(FAQ 5.4)
此前 FAQ 已表明,已离开欧盟的相关产品重新进口时,运营商需重新尽职调查并提交新 DDS,因其已失去作为欧盟商品在海关系统中的合法性。此次更新的重大变化是,将相关产品再进口到欧盟的义务改变,再进口实体被视为“下游运营商”。中小企业再进口商可参考原始 DDS,非中小企业若能追溯到原始 DDS 可参照,否则需提交新 DDS。
五、地理位置数据共享并非强制
(FAQ 3.6, 7.15)
更新后的 FAQ 澄清,EUDR 并未强制上游运营商与下游企业共享地理位置数据,上游运营商有权选择 DDS 中的地理位置数据是否对下游实体可见。因此,下游非中小企业经营商和贸易商引用之前的 DDS 时,无需获取地理位置数据,但出于更高尽职调查需求,上游运营商可按数据保护法自由安排通过其他渠道共享信息。
六、明确贸易和海关法律相关性
(FAQ 1.29.1, 1.29.2)
EUDR 第 2(40)条规定,若欧盟法律涉及产品生产国的法律地位且影响其合法性,则该法律具有相关性。更新后的 FAQ 进一步澄清,若贸易和海关法律虽不涉及产地法律地位,但具体涉及农业或木材生产相关部门(如海关或生产国贸易法要求提供农业或森林相关文件),也可能具有相关性,且仅生产国的贸易和海关法律具有相关性。例如,可可豆在 A 国种植,在 B 国加工,投放欧盟市场在 C 国,只有 A 国的法律具有相关性。
七、包装和托盘贸易规定
只要包装(如托盘)独立作为商品投放市场、在市场上流通或出口(即独立包装),而非作为商品包装,则受 EUDR 约束。不过,若包装成为专门支持、保护或承载产品的包装材料,则不受该法规约束。具体包括:向其他公司出售或出租旧包装材料(如二手托盘)不受 EUDR 约束;在闭环交换系统(如公司间交换托盘用于运输)中已首次用于承载商品后空置的旧包装也不在约束范围内。但使用新的相关材料(如木材)修复包装时,需对新修复材料进行尽职调查并提交 DDS。
八、合同承包下的责任界定
(FAQ 3.14)
当一家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合同,提供与其商业活动相关的产品时,提供产品的实体负责合规。例如,承包商代表超市采购和供应巧克力,该承包商就是贸易商;若超市拥有产品,承包商代表超市销售但不拥有所有权,则超市是运营商。更新的文件中还有更多类似示例可供参考。
九、样品和信件被法规排除
(FAQ 2.13 - 2.14)
信件等通信物品因不被视为市场投放而不在 EUDR 适用范围内,但如果信件包含相关商品(如包含相关商品的信封)且该物品在商业活动中提供,则需遵守 DDS 要求。根据拟议的授权法案,用于测试或评估的样品也被排除在 EUDR 之外,这些样品价值通常较低,公司常用其从新供应商处获取订单,且测试过程中样品常被消耗或销毁。
十、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国家/地区地位
(FAQ 9.13)
更新后的 FAQ 确认,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虽是欧洲经济区(EEA)一部分,但 EUDR 第 2 (35) 条将其视为“第三国”,因其不属于该条例第 2 (34) 条所定义的欧盟“关税领土”。目前这些国家尚无采用该法规的迹象,实施也需多年。瑞士位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但不属于欧洲经济区(EEA),所以继续被视作具有第三国地位。
这些更新大多有助于 EUDR 的实际操作,同时持续关注农业驱动的毁林问题。我们鼓励所有利益相关者,尤其是运营商、贸易商和国家主管部门仔细研读更新后的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了解这些规则有助于更有效地协调各方,减少毁林。
除上述更新外,欧盟委员会还发布了一项“授权法案”征求公众意见,拟对法规附件 1 进行针对性修订,包括明确适用范围内的商品代码以及排除由竹子、藤条和废料制成的产品。
如需了解更多 FSC 监管模块服务信息,请访问:https://www.preferredbynature.org/EUDR 。
若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www.egc-cer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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